省農科院關于印發《湖北省農科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湖北省農科院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調動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進一步規范科技成果轉化行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服務我省農業強省建設和鄉村振興,增強院所綜合實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 年 8 月 25 日修訂)《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國發〔2016〕16 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127 號)《人社部 財政部 科技部<關于事業單位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納入績效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1〕14 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我院科技人員執行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職務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審(認)定(登記)動植物品種、獸藥、疫苗、農藥、肥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糧、棉、油、肉、蛋、奶、果、蔬、茶、中藥材、食用菌等農產品生產與加工技術及產品;品種權、專利權、軟件著作權、科技書刊版權、科技報告、技術標準、設計方案、設計圖紙、商標、品牌和商業秘密等;親本材料、菌株、毒株、種子、種苗、種畜禽等物化形式成果;其他專有技術等。以上科技成果的所有權屬于成果完成人所在法人單位(以下簡稱成果權屬單位)。成果所有權不因成果完成人工作單位變動而變化。成果完成人享有成果受益權,成果受益權不因成果完成人工作單位和崗位變動而喪失。院屬單位聯合其他單位或個人共同承擔科技項目、開展科技活動,應在合作協議中,依照國家相關法律和項目管理規定,約定成果權屬。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促進產業發展和社會進步,而對科技成果進行轉讓、許可使用、投資入股和為農業生產開展科技服務等行為;對科技成果進行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和生產、銷售科技產品等活動。本辦法所稱為農業生產開展的科技服務,指科技人員利用本人從事單位科技工作積累的科技知識、專有技術和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為本單位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技術服務。主要包括檢驗檢測、評估評價、規劃設計、查新檢索、情報分析、編輯出版、技術開發、輻照加工、技術咨詢與培訓等。從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等委托取得的橫向項目,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到當地科技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合同登記,認定登記為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的,也屬于科技成果轉化范圍。
第四條 科技成果轉化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院所規章制度,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有利于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高院所綜合實力和科技人員收入水平。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自愿、平等、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享受權益。依法依規轉化科技成果受法律保護,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必須受到追究。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院成果轉化處是全院科技成果轉化監督管理工作的職能處室,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院科技成果轉化工作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規章制度;協調、指導、審核和監督院屬各單位成果轉化工作;負責全院年度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總結、評價等工作。院相關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共同做好成果轉化工作。各研究所(中心)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成立本單位成果轉化領導小組,指定一名領導任組長,分管成果轉化工作;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從事成果轉化管理工作;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單位實際,制定本單位科技成果轉化實施細則,報院成轉處備案,并抓好落實。武漢諾沃孵化器管理有限公司作為全院科技成果轉化中介服務專業機構,應充分利用院技術轉移中心和兩個國家分中心成果轉移轉化平臺作用,加強與科研團隊和農業企業的對接聯系,大力宣傳、推介、轉移轉化全院科技成果。
第六條 成果權屬單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化科技成果形式。科技成果轉化形式包括:(一)自行實施轉化;(二)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三)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五)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六)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七)銷售科技產品(含中試產品);(八)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具體形式由需求單位、成果完成人商定,報成果權屬單位批準。
第七條 成果轉化價格可由需求單位、成果完成人通過協議定價,也可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成立成果完成人參加的、三人以上的談判小組,與成果需求方談判商定成果轉化價格,報成果權屬單位批準并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涉及商業秘密和科技服務、銷售科技產品類科技成果轉化的除外)等,公示期為15 天。
第八條 成果權屬單位在取得成果權 20 個工作日內,將成果證書(電子掃描件)、成果簡介等相關資料上傳到院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臺。成果轉讓協議商定后及時在院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臺上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簽訂轉讓協議,并及時在院成果轉移轉化服務平臺上發布公告。公告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將研究成果轉化事項的決議、成果轉化合同等報院成果轉化處備案。每年元月 15 日前向院成果轉化處報送本單位上年度成果轉化情況。
第九條 所有科技成果轉化必須簽訂書面合同,院屬單位應當建立成果轉化合同和相關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凡向受讓方提供的與科技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須建立檔案,納入科技檔案管理,切實做好保密工作。成果轉化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成果權屬單位、成果完成人、成果轉化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條款,以確保我院信譽和維護我院正當權益。
第十條 成果完成人要積極做好成果轉化工作,成果權屬單位要積極做好成果轉化服務工作,及時將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到生產中,促進科技成果盡快轉化為生產力。科技成果在兩年內未轉化的,可以由院成果轉化處代成果完成人和成果權屬單位處置。
第三章 收益及分配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轉化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凈收入。包括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使用、投資入股等所產生的一切經濟權益的凈收入、開展科技服務等活動取得的凈收入和銷售科技產品的凈收入。開展科技服務和自行實施轉化,必須以團隊或項目為單位建立專賬,單獨核算。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以院所(中心)實際到賬金額為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核定,由科技成果權屬單位負責,報院成果轉化處備案。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應兼顧單位利益和成果完成人及在成果轉化過程中做出貢獻的相關人員利益。成果開發、轉讓、許可、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等成果轉化所得凈收入,按照15%由成果完成人所在單位統籌,5%由院統籌,不低于 50%獎勵給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十三條 團隊內部成員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案由成果主要完成人提出,報成果權屬單位批準,并報院成果轉化處備案。成果主要完成人的分配比例可高于團隊其他人員,但最多不能高于團隊其他人員平均數的 3 倍。院屬單位統籌部分的分配方案報院批準后實施,院統籌部分的分配方案由院成果轉化處商院計財處、人事處并報院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形式轉化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時,明確所(中心)、團隊和科技人員個人持股比例或出資比例,按持股比例或出資比例享受權益。院級領導和各所(中心)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擔任其他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激勵。
第十五條 因成果轉化工作需要,院屬單位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年度聘期目標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到合作企業或有關組織兼職。在職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攜帶科技成果離崗創業。兼職或離崗創業的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和院制定的有關政策,與其所在單位、兼職或離崗創業所在單位三方約定兼職或離崗創業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等。院、所(中心)正職領導不得到企業兼職。院、所(中心)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經批準可在本單位以成果、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的企業或參與合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兼職,但不得取酬。擔任領導職務(副處及以上)的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應按規定先辭去領導職務。
第十六條 科技人員兼職取得報酬原則上歸個人,也可上繳單位按照科技服務收入分配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鼓勵院內外機構和人員對我院科技成果轉化提供中介服務,中介可以按中介合同的約定在轉化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費用。設立院科技服務獎和成果轉化貢獻獎。
第十八條 成果轉化收益分配給個人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和個人社會保險繳費等基數。個人獲得成果轉化收入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成果權屬單位、成果完成人、成果轉化人對科技成果技術成熟性、真實有效性和成果轉化合同的履行等負責。依法依規轉化科技成果受法律保護,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下列行為并對院所造成名譽或利益損害的,依據情況對當事單位負責人和當事人給予處分和處罰,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和損失,由當事單位和當事人負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院相關規定,擅自對外轉化或者變相轉化科技成果的;(二)將科技成果及其技術資料據為己有,阻礙科技成果轉化的;(三)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未能履行合同的;(四)故意夸大技術成熟度和水平,或提供虛假資料,引起合作糾紛的;(五)泄露技術秘密的,造成科技成果流失的;(六)弄虛作假騙取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七)其他損害和侵犯院、所名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二十條 鼓勵大力開展成果轉化工作,積極擔當作為,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盡職免責和風險防控機制。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公開方式確定價格的,院所領導及成果轉化相關管理人員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對于符合“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成果轉化事項,不因受讓方失信、款項收繳不力等造成單位損失而追究領導班子或個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湖北省農業科學院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實施意見》(鄂農科發〔2016〕22 號)同時廢止。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本辦法與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院成果轉化處負責解釋。
湖北省農科院辦公室 2021 年 7 月 28 日印發







